財會 [2000]16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:
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等問題,經與人事部商定,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我部與人事部聯合印發的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》(財會[2000]11號)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,是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正規學歷;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,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。
二、各地在組織會計資格考試報名中,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資格審查。沒有執行上述規定的,請按照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》和本通知的要求組織補報。
會計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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